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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免刑責,更應公開判決書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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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隻眼

  2011年11月30日晚,深圳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被交警攔下,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龍崗區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為由,拒絕公開此案判決書。(6月19日《中國青年報》)

  一個普通的醉駕刑事案件的判決,卻因被告人公職人員的身份和“神秘”的判決書令公眾困惑。根據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公務員職務自然解除。當地法院認定莫王松犯“危險駕駛罪”,但免於刑事處罰。其公職就可以保留。法院判決由此被認為有為其保公職的嫌疑。更為關鍵的是,究竟是什麼樣“輕微情節”,使得法院對莫王松量刑時作出了“免於刑事處罰”的決定?

  根據報道,“情節輕微”是因為莫王松“駕駛的距離很短”,在法院拒絕公開更多信息的情況下,這個理由難以獲得公眾認同。刑法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距離短”並不代表沒有危害性,而且莫王松究竟是在什麼情況下醉駕並被抓獲的,是否符合免責的條件,因為判決書“涉密”不得而知。

  法院拒絕公開判決書,其理由是涉及“審判機密和國家機密”。這起醉駕案件涉及的人和部門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和被告人,既無商業秘密,亦無個人隱私,而醉駕案件通常都是普通的刑事案件,秘密從何而來?

  最高法院2007年《關於加強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深圳龍崗法院刻意將一起普通醉駕案神秘化,與最高法院的規定背道而馳。

  公眾監督司法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通過裁判文書進行,“看得見的公正”才是公正,龍崗法院應當儘快公佈判決書以回應公眾質疑。

  而“醉駕入刑”實施以來,醉駕情節類似的案件,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的問題屢有發生,有按6個月頂格判的,有緩刑的,如今又有了免於刑罰的。建議最高法院出臺指導性文件,建立量刑情節的標準,同案同判才能免受質疑。

  □新京報評論員 楊華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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