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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民調解協議經確認等同於法院裁判文書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0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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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3月30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9日)發佈第一個有關《人民調解法》的司法解釋——《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今天(30日)起正式實施。

  經過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與不經過確認有何不同?司法確認是否要收費?怎麼申請最快捷?哪些情形法院不予受理?哪些協議法院不會確認?

  【焦點一】“人民調解協議”經不經過法院司法確認,有什麼差別?既然已經達成協定,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確認,已經形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民事合同,還有必要再跑一趟法院嗎?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副主任蔣惠嶺分析,法院的確認決定使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發生了根本變化。

  蔣惠嶺:確認之前是作為合同來對待,確認之後就作為法院的裁判一樣的對待了。

  等同於法院裁判意味著什麼?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説: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確認決定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做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