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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規範道路清障施救牽引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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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上海6月19日電(沈文敏、劉韻飛)為促進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健康發展,近日上海市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將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納入行政許可管理範疇,今後在上海從事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須取得行政許可,而現有從業業戶須于2012年7月11日-9月30日內向市運輸管理處申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道路運輸證》方可繼續合法運營。

  據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四部門近期下發了《關於加強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管理的意見》,以進一步規範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管理,維護當事人和道路清障施救牽引經營業戶合法權益,促進牽引行業健康發展。今後,新開業的牽引業戶須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經營許可申請,在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道路牽引經營許可證實行有效期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道路運輸證有效期為3年。

  對目前已經從事牽引業務,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具有“牽引服務”核準項目,且所投入運營的牽引車輛已取得機動車行駛證的牽引業戶,須在2012年7月11日-9月30日向市運輸管理處申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道路運輸證》。對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無“牽引服務”核準項目,但其所投入運營的牽引車輛已取得機動車行駛證的牽引業戶,須于2012年7月11日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增加經營範圍,並在申請期限內辦理許可事項,逾期則按新制定的《開業條件》實施行政許可。

熱詞:

  • 清障
  • 施救
  • 市建設交通
  • 道路運輸證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行政許可
  • 運輸管理處
  •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 開業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