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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申索金額最高50萬港元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3: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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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香港6月19日電 香港金融糾紛調解中心19日開幕,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方式,協助解決金融糾紛調解機制下的成員金融機構與個人客戶之間的金錢糾紛,申索金額最高50萬港元。

  調解中心由董事局負責監察運作及制定其整體政策和策略,而受金融管理局或證監會監管的金融服務機構,是金融糾紛調解機制下的必然成員。

  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在調解中心開幕禮上表示,這標誌著特區政府與監管機構在加強解決金融爭議機制及保障投資者方面跨進一大步。

  他説,特區政府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認為應設立金融糾紛解決機制,以進一步保障投資者。《調解條例草案》6月15日獲立法會通過,為調解訂定法律框架,在不妨礙調解程序的靈活性的大前提下,以條例作為依據進行調解。

  陳家強指出,海外和本地經驗均顯示,如金融機構和客戶在爭議初期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可達致雙贏。因此,政府經諮詢後,在2010年12月公佈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幫助金融機構和其個人客戶解決金錢糾紛。

  調解中心主席鄭若驊説,中心的成立是為了回應社會和金融界對制定一個快捷簡單、費用相宜、方便易明的爭議解決計劃的需求。中心向公眾提供較便宜的解決爭議途徑,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亦協助金融機構以更有效的方法解決與客戶間的金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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