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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推措施支持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2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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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香港5月21日電(記者 張天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21日公佈,修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後,受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規管的金融機構,須參與金融糾紛調解計劃,並告知客戶其擁有將糾紛轉介予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處理的權利。

  此外最新修訂還包括將客戶交易指示的電話錄音的保存期,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禁止在工作地點使用流動電話接受客戶交易指示;規定第三方須獲得書面授權方可利用客戶賬戶發出交易指示。

  與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關的修訂將於6月19日生效,其他修訂將於12月1日生效。有關修訂將於6月1日或之前刊登憲報。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負責管理的調解計劃,以“先調解、後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為有需要的消費者提供費用較相宜的途徑,快捷地處理他們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金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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