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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未定 ST東盛股民索賠案待判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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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8日,在訴訟時效屆滿月余之後,去年一度試驗性開庭的ST東盛(600771)虛假陳述案重新在西安市中級法院開庭。當日開庭審理的案件涉及股數14.5萬股,涉及金額56.58萬元(含2010年10月26日己初次開庭的袁某二案)。而由其他律師代理的同類案件亦將於6月下旬至7月上旬分別開庭審理。

  本次開庭審理的ST東盛虛假陳述案原告為施某等6位中小股民,3位被告則來自ST東盛、東盛集團及東盛藥業,其中ST東盛為第一被告,東盛集團和東盛藥業分別為第二、第三被告。庭審當日,上述原告及被告均未到庭,均委託各自的代理律師代為訴訟。

  庭審過程中,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作為上述6名中小股民的代理律師,現場向法官陳述了各位股民的具體索賠金額及索賠金額的構成等。儘管被告的代理律師當場表示對由損失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等組成的索賠金額結構沒有異議,但卻對於某個案的具體賠償金額表示不完全認同。

  之所以造成這種分歧,是由於原被告雙方針對案件的揭露日確定未能取得共識,而這也成為庭審中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

  2006年10月31日,ST東盛發佈《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對銀行借款、大股東佔用資金等違規事項進行披露,原告據此認為2006年10月31日應為本案的揭露日。而被告則認為應以財務打假人士申草在和訊網上發表的關於東盛科技財務造假文章的發表日為揭露日,即2006年7月14日。為此,原、被告的代理律師還在庭上圍繞《最高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未將“網絡媒體”明確列示為信息披露媒體,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辯論。

  雖然原告主張的揭露日對本案訴訟不會造成實質性影響,但被告認為一旦本案的揭露日就此劃定,將會對後續案件的相關賠償帶來較大影響,因此被告代理律師在庭上未輕易讓步。

  此外,庭審當日原告明確將東盛集團和東盛藥業分列為第二、第三被告,並要求第二、第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代理律師對此明確表示異議,這也成了本案開庭審理中雙方第二大爭議。

  原告認為第二、第三被告由於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造成了對投資者的損害。但被告則認為,本案中第二、第三被告並未操縱第一被告進行虛假陳述,且其自身也並未有虛假陳述的行為,因此第二、第三被告可免擔連帶責任。雙方的分歧在於對“操縱”的不同理解,即“操縱”,是僅限于控股股東操縱上市公司的股價行為,抑或包含操縱股價,以及操縱財務等相關行為。宋一欣律師當庭表示,期望司法解釋能儘快對此明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昨日的庭審中,被告並未就系統性風險問題提供任何證據,這與此前類似證券民事賠償案中原被告雙方往往糾纏于系統性風險的確定有明顯不同。

  庭審最後,原被告雙方均未達成任何和解。面對法庭的和解鼓勵,被告代理律師雖然當場表示仍需向被告徵詢意見,但也希望與原告保持接觸,ST東盛中的維權股民想要品嘗維權勝果,仍需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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