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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王老吉”之爭:任何人都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利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09: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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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續已久的加多寶與廣藥集團“王老吉”商標之爭,終於迎來了官方明確的定調。昨天,廣州市國資委負責人在廣州市政府舉行的“王老吉商標發佈會”上明確表示,“廣藥集團是184年曆史的王老吉品牌國內唯一傳承實體,依法擁有王老吉商標無形資産,廣州市國資委支持廣藥集團依法收回紅罐、紅瓶王老吉生産經營權,依法維護國有資産合法權益。”(見6月18日南方網:《廣州市國資委:支持廣藥依法收回王老吉生産經營權》)

  回顧整個事件的進程,加多寶與廣藥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於“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司法機關的認定,以上這兩份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加多寶方面存在重金賄賂廣藥集團原負責人的犯罪事實,使得“王老吉”的商標使用費嚴重低於國際慣例,造成了國有資産流失,已違背了《民法通則》裏規定的民法基本原理,即民事活動應等價有償、誠信使用;以及民事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上兩份當屬無效合同。

  上升到法理的高度來看這個問題。“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利”是一句著名的西方法律諺語,也是法科學生入門必須要學的法理學常識,意思是利益的取得都要通過合法的方式,違法行為不能獲利。大凡法律諺語,都是蘊含了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思想內涵,許多甚至成了具有自然法意義的不言自喻的公理,此句也不例外。既然是具有自然法意義的公理,當然就具有了自然法的精神,即公平和正義。對這句話再進行一番延伸解釋,我們可以認為,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其預期的利益都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都要從法律之中找出理由;利益的取得,應當由法律做出評判。這裡的利益,是指能被法律保護的部分;當獲利者享有客觀(也可以是違法)存在的好處時,法律是要追究獲利者的責任的,至少是採取不保護的做法。

  我們回到5月9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終局裁決結果中來,從加多寶經營王老吉品牌以來,王老吉的品牌價值已達到1080億,成為“中國第一品牌。”而與此同時,從2000年至2011年,廣藥集團的商標使用費僅增加56萬元,而正是由於當年的行賄得來的無效合同,才導致廣藥集團失去了和加多寶公司通過正常的商業渠道進行協商的機會,使自身蒙受巨大損失,而加多寶則從無效合同中賺取了鉅額利潤。仲裁結果正是對以上法理原則的最好實例注解。

  其實不僅僅是“王老吉”這一個個案,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日益提高,包括“iPad”、“喬丹”體育商標糾紛案也頻繁見諸於大眾視野。這意味著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積累,中國已經逐漸從製造大國正在變為“品牌”大國。如果企業不注重保護自主品牌的價值,不守法經營,看重商業誠信,而是挖空心思打法律的擦邊球、鑽法律空子,寄希望通過低廉的代價獲取暴利,那麼這種做法將給企業埋下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風險,這些風險一旦被“引爆”,必定會給企業及其經營者造成重創,成為企業前進道路上難以逾越的“發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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