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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船”也要罰款了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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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下月施行

  中國江蘇網6月19日訊 (記者 黃敏)昨天,記者從江蘇省人民政府網站獲悉,《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2年5月3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禁止酒後駕駛漁業船舶”,違者可能會被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中表示,出臺這項法規旨在加強漁業安全生産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生産安全事故,保障漁業生産者人身和財産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健康發展。同時在“辦法”裏,有關“禁止酒後駕駛漁業船舶”的條款也被明確提出。此外,漁業船舶航行、係岸或者錨泊時,應當留足值班人員,保證安全和隨時操縱。

  而如果違反了“辦法”的規定,如漁業船舶船長未組織實施航行、生産各項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漁業船舶未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安全生産信息系統通訊終端設備等行為的,則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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