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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偽造公文騙包消防工程 獲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被處四個月拘役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8日 1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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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電腦偽造《消防審批通知》、《消防驗收合格意見》,通過馬路邊小廣告花錢偽造消防局審批專用章,並加蓋在偽造的《通知》、《意見》等公文上,以騙包消防工程。2012年6月14日,虹口區法院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一審判決被告人成某拘役四個月,繳獲的偽造公文予以沒收。

  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張女士新開了一家美發、美容店。為門店進行消防設施改建,並辦理消防驗收等相關事宜,經人介紹張女士認識了成某,並委託成某全權辦理。嗣後,張女士拿到了一張《消防審批通知書》,上面蓋有“上海市消防局審批專用章”。當時,張女士憑經驗,感覺消防手續應該不止這一張紙,於是,張女士帶著懷疑走進了派出所...

  2011年12月,王老闆要對遊戲機房進行消防改建工程,並辦理消防驗收等相關事宜。成某用相同方法偽造了一份《消防驗收合格意見》,並加蓋了“上海市消防局審批專用章”。王老闆拿到《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後也有些懷疑:消防部門怎麼不派人實地審核驗收?嗣後,經向消防部門查詢,被告知該份《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是偽造的。

  2012年3月,被告人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法庭上,法官宣讀了上海市消防局的書面意見,稱:未制發相關文書,也沒有上海市消防局審批專用章。

  以案説法

  虹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法詞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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