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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明確答覆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7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釋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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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李立通訊員王霞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就河南省安陽市政府法制辦提出的請示做出明確答覆:醉酒駕駛摩托車還應一併吊銷醉駕者的汽車駕駛證。

  牛某近日在安陽醉酒駕駛摩托車被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安陽市公安交警支隊作出了吊銷牛某汽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牛某不服,向安陽市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為準確適用法律,安陽市政府法制辦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請示。國務院法制辦經研究並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公安部的意見後,回函明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資格的處罰,不是只剝奪某一準駕車型資格的處罰。因此根據該解釋,牛某酒後駕駛摩托車應一併吊銷其小型汽車駕駛證。國務院法制辦同時指出,持有駕駛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應當吊銷其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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