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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受一般處罰仍可申請銷售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6日 0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政府法治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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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6月15日訊記者周芬棉中國證監會今日就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公開徵求意見。其核心意思是放鬆監管,對申請銷售基金的機構降低準入門檻。

  據介紹,在實踐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在內的眾多機構,都希望能積極參與基金銷售業務。但是,證監會對之前申請機構的情況進行分析後發現,有部分機構因在最近3年內受到行政處罰而被限制了申請資格,而其受處罰的原因對開展基金銷售業務並不構成實質性障礙。

  為此辦法決定,擬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因受到的行政處罰分為“重大處罰”和“一般處罰”,對限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範圍僅限定於受到“重大處罰”。具體而言,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且最近三個月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皆可申請銷售基金。

  另外,證監會對《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宜的通知》進行了修訂,名稱改為《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並在徵求意見之後,今日正式發佈。

  有關負責人強調,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綁定機制,嚴格遵守投資基金的鎖定期,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申報和記錄所投資基金的信息,並提高投資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切實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銀行託管部門的基金從業人員也應當按照規定提出的有關要求嚴格貫徹執行,否則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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