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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改系列基金管理:基金可開展專項資管業務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6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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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昨天召開新聞通氣會,就《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將進一步貫徹落實“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方針政策,放寬基金銷售機構準入條件。

  調整基金銷售管理

  《決定》擬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因受到行政處罰而被限制申請資格的判斷標準進行調整,將其所受行政處罰區分為“重大處罰”和“一般處罰”,對限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範圍限定於“重大處罰”。

  允許基金外包業務

  修訂稿擬進一步優化基金公司準入政策,包括放鬆股權比例限制等。同時,擬允許基金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部分業務,允許基金公司將部分業務進行外包。

  專項資管業務擬開閘

  證監會同日也宣佈修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擬拓寬特定資産管理業務範圍,允許基金公司開展專項資産管理業務,拓寬投資範圍,放鬆投資比例限制,將專項資産管理計劃打造成投融資平臺。同時,擬進一步放鬆一對一,一對多專戶計劃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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