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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表示,為推動基金公司向現代財富管理機構轉型,證監會近期啟動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的修訂工作。《管理辦法》修訂擬以“加強監管、放鬆管制”為指導思想,進一步優化基金公司準入政策,包括簡化審批、取消部分行政許可項目、放鬆股權比例限制等。
其中,《管理辦法》將在鼓勵基金公司開展差異化、專業化競爭方面進行修改。“修改後的《管理辦法》將加強基金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建設,推動公司建立以維護持有人利益為核心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績考核制度。”這位負責人説。
他同時表示,《管理辦法》將在鼓勵基金公司開展差異化、專業化競爭方面進行修改,允許基金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部分業務,並允許基金公司將部分業務進行外包。
至於《試點辦法》,負責人稱將在嚴格執行合格投資人制度的前提下,研究探索新的業務模式。首先,《試點辦法》擬拓寬特定資産管理業務範圍,在強制風險隔離的基礎上,允許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專項資産管理業務,拓寬投資範圍、放鬆投資比例限制,將專項資産管理計劃打造成投融資平臺。其次,《試點辦法》將在嚴格執行合格投資人制度的前提下,進一步放鬆一對一、一對多專戶計劃的管制,為特定資産管理業務創造相對寬鬆和公平的監管環境。
此外,《試點辦法》將增加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的內容,允許其他類型機構自願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開展特定資産管理業務。
“上述兩個《辦法》的修訂秉承了《基金法》修訂的原則,在拓寬基金公司業務範圍、擴大基金投資標的、鬆綁投資運作限制,優化公司治理、規範行業服務行為等方面作出了一些制度安排,為發展多樣化、規範化的財富管理行業打下了制度基礎。”這位負責人説。他同時透露,證監會近日正在將兩個《辦法》小範圍徵求行業意見,並將在修訂完善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另據悉,中國證監會昨日發佈《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放寬基金銷售機構準入條件,對限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範圍限定於“重大處罰”。此外,經徵求意見後,證監會昨日正式發佈《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