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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1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百度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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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境外投資健康發展,現就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所涉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簡化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回管理

  境內企業已匯出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差額部分的對外直接投資資金,經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後,可以直接匯回境內,無需辦理減資、撤資登記手續。

  二、簡化境外放款外匯管理

  放寬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使用境內外匯貸款進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資金購付匯及匯回入賬核準,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放款業務,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核準放款額度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資金收付。

  三、適當放寬個人對外擔保管理

  為支持企業“走出去”,境內企業為境外投資企業境外融資提供對外擔保時,允許境內個人作為共同擔保人,以保證、抵押、質押及擔保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為同一筆債務提供擔保。

  境內個人應當委託同時提供擔保的境內企業,向境內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提出擔保申請。若外匯局按規定程序批准境內企業為此筆債務提供對外擔保,則可在為企業辦理對外擔保登記的同時,為境內個人的對外擔保辦理登記。外匯局不對境內個人的資格條件、對外擔保方式和擔保財産範圍等具體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核。

  外匯局在為境內企業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時,可在該企業對外擔保登記證明中同時註明境內個人為同一筆債務提供對外擔保的情況。境內個人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所在地外匯局憑履行債務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中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熱詞:

  • 對外擔保
  • 境內企業
  • 放款
  • 外匯局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境外投資
  • 民間投資
  • 匯發
  • 分局
  • 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