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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員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可申請公租房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10: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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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 住房城鄉建設部昨日公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運營監管、退出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該辦法,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辦法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財産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為引導和規範房地産租賃市場,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並定期調整。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當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標準約定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數額。當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制訂的標準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在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方面,辦法明確了3種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將給予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是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也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騰退。

  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應當在給予的搬遷期內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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