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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規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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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了一車礦,沾了一身泥,污了一條河,留下一堆碴”,這是不少人對礦山生産的印象。日前,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聯合出臺《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規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繳存、管理和返還,今後採礦人開採礦産必須邊開採邊恢復,減少對礦山周邊生態環境的破壞。

  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指採礦權人預先繳存的,用於其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含水層破壞,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觀及生態環境破壞等預防和恢復治理的暫存資金。

  據介紹,保證金按照“誰發證、誰收取”的原則,由頒發採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具體收繳。採礦權人在申請採礦許可證時,就應編制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方案,簽訂承諾書,並繳存保證金。

  自2007年起,福建省就開始試行保證金制度,至今已繳納7億多元,引導不少礦山業主投入資金恢復礦山生態。“但是,礦山生態修復投入大,部分礦區存在寧願繳納礦山保證金,而不願承擔礦山修復責任的現象。”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解釋説,與以往不同,新《辦法》明確了採礦權人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責任,要求做到邊開採、邊恢復,保證金可以分期繳納,但不得超過6期,首次繳納的保證金也不得少於應繳金總額的20%,且要在採礦許可證期滿前一年全部繳存。

  據了解,保證金繳存數額根據採礦許可證登記的礦區面積、開採方式、影響系數等因素確定。為了使保證金更有震懾力、更合理,新《辦法》一方面規定了保證金繳存下限,另一方面更細緻地區分了繳存標準。根據有關規定,今後如果保證金應繳數額小于10萬元,將按10萬元繳存;由於同一礦區露採與地採對生態環境影響不同,將區別計算應繳金額,已恢復生態的礦山可剔除出應繳面積。

  “繳納保證金不是目的。堅持‘快收快還、良性循環’,恢復礦山生態面貌才是其本義。”省國土資源廳該負責人表示,今後福建省將專門增加財政代管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專項收入”科目。如果礦山業主未履行恢復治理責任,所有保證金及利息將轉入該賬目,納入年度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當地政府或國土部門進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與此相反,如果礦山生態環境修復治理達到國家和省級規定的相關標準,則保證金及利息將在30個工作日內全部返還採礦權人。其中,分期治理的,將分批按比例返回,但餘額不得少於保證金應繳存總額的20%,完成全部恢復治理後再將餘額和利息全部返還;一次性治理合格的,則一次性全額返還保證金及利息。

  既要金山銀山,更要綠水青山。為增加新《辦法》執行力度,今後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督促採礦權人“邊開採邊恢復”。如果採礦權人未編制恢復治理方案、未繳存保證金且逾期不改正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不通過其採礦許可證年檢,甚至不受理其採礦權延續變更申請,還礦區一片碧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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