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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以商務旅遊等名義 組織人員赴國外工作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1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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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20號國務院令,公佈經國務院第20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新華社受權全文發佈該條例。

  條例分為六章五十三條。條例明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遊、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根據條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繳存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用於支付其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下列費用:(一)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應當退還給勞務人員的服務費;(二)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三)依法賠償勞務人員的損失所需費用;(四)因發生突發事件,勞務人員回國或者接受緊急救助所需費用。

熱詞:

  • 商務旅遊
  • 商務主管部門
  • 勞務人員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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