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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8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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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近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一將自8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嚴格禁止各種形式的違法對外勞務經營活動。

  條例分為六章五十三條。條例明確規定,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遊、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對違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防範和制止非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行為;對非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

  根據條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繳存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用於支付其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下列費用:(一)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應當退還給勞務人員的服務費;(二)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三)依法賠償勞務人員的損失所需費用;(四)因發生突發事件,勞務人員回國或者接受緊急救助所需費用。

  條例指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同一國家或地區派出的勞務人員數量超過100人的,應安排隨行管理人員。

  根據條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國外僱主約定由國外僱主為勞務人員購買的除外。

  條例規定,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協助勞務人員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國外僱主履行約定義務、賠償損失;勞務人員未得到應有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協助勞務人員向國外僱主要求賠償的,勞務人員可以直接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要求賠償。

  根據條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向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勞務人員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勞務人員提供財産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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