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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佈修改後的《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0日 03: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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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3月19日簽署第595號國務院令,公佈新修訂的《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新華社3月19日受權播發了這一條例。

  條例共7章51條。條例的制定,旨在加強音像製品的管理,促進音像業的健康發展和繁榮,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條例強調,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音像製品,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條例明確,音像製品禁止載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條例規定,國家對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音像製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等活動。依照本條例發放的許可證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條例規定,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並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