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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14: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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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8號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國務院在1983年以來已對行政法規進行過4次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況、新要求,再次對截至2009年底現行的行政法規共691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7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附件1)

  二、對107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2.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一、關於各地廠礦對於法定假日工資發放辦法的決定(1950年7月31日政務院公佈)

  二、關於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1982年12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佈)

  三、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管理規定(1987年12月13日國務院批准 1988年3月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

  四、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1989年2月5日國務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

  五、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1990年3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4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號公佈)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7號公佈)

  七、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2001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3號公佈)

  附件2: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一、對下列行政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五條中的“國家長期經濟計劃”修改為“國家規定”。

  2.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中的“産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3.將《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六條中的“産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4.刪去《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5.刪去《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

  6.刪去《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三條。

  7.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對稅種、稅率進行重大調整,合同雙方可按國務院規定協商變更承包經營合同。”

  8.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9.將《關於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外商與中方打撈人簽訂的共同打撈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10.刪去《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八條第四、五、六款,第十條第二、三款,第十一條第二、三、四款,第十三條第六款。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企業為實現政府規定的社會公益目標,由於定價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虧損,物價部門應當依法調整或者放開産品價格,予以解決。不能調整或者放開産品價格的,經財政部門審查核準,給予相應的補貼或者其他方式補償。採取上述措施後,企業仍然虧損的,作為經營性虧損處理。”

  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11.刪去《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二、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於“徵用”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行政法規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二)將下列行政法規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1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16.《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17.《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

  19.《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