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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執行保證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1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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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王先生來電問:

  “李某之前向我借了20萬元沒還,去年我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償還借款及支付相關利息,法院也作出生效判決支持我的訴訟請求,隨後我申請強制執行。由於李某無力償還借款,故在執行過程中,李某的朋友張某表示願意為李某償還該借款及相應利息提供擔保,故我和李某、張自行協商,達成書面和解協議,協議約定:張某保證李某在一年內將借款及利息支付完畢,逾期,張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現在一年過去了,李某的債務尚剩10萬元未清償完畢,張某也拒絕承擔清償責任。請問我是否可以通過執行程序請求法院按照和解協議,直接執行保證人張某。”

  律師解答:

  本案中你不能通過執行程序執行張某,但你可以另案起訴,要求他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你在執行程序中,與李某、張某達成和解協議,是一份關於債務履行的新協議。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你們在執行中所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協議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適法,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即在各方當事人間産生了新的權利和義務,形成了新的民事擔保法律關係。張某在履約過程中,就餘款10萬元拒絕向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行為屬於違約行為,你可以就該和解協議依法向法院另行起訴,追究張某的違約責任。

  廣東眾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林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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