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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房單不能免除開發商房屋質量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2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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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專電(記者涂銘)驗房單往往是開發商逃避承擔房屋質量責任的“尚方寶劍”,然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引起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驗房單並不能免除開發商對房屋瑕疵的質量擔保責任。

  據北京市一中院介紹,2005年杜某與一家房地産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杜某購買這家房地産公司開發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房屋一套。2006年7月,杜某發現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及設備存在問題,經與房地産公司協商未果。2008年6月,杜某將房地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損失。2009年9月,北京市建築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書,鑒定結論為涉案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因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房地産開發公司應承擔責任的判決,這家公司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這家房地産公司表示,杜某所説的質量問題是使用不當造成的,對方在收房時已簽訂驗收單,應視為其對房屋質量認可。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房地産公司提供給杜某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在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買房人在接收交付商品房時簽字確認的驗房單,因買房人並不具備直接辨識商品房質量瑕疵的專業能力,且商品房的質量瑕疵往往在使用過程中才會漸漸出現,故驗房單不能免除賣房人對於房屋瑕疵的質量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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