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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協會職能 遵循調解規律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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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一套真正適合資本市場發展的證券糾紛調解機制,不僅僅要建立和完善制度體系,更要樹立全新理念,將證券糾紛調解機制發展為植根于本土、富有活力、促進證券市場發展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發展的一項制度。筆者以為,在構建證券糾紛調解機制的過程中,應當立足並著眼於以下三個方面:

  立足社會管理創新背景

  以證券業協會為主導的證券糾紛調解機制,對於證券業參與社會管理,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創建和諧社會。證券糾紛調解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專業性、公正性、快捷性等優勢,對緩和衝突矛盾,維護社會安定,具有積極作用。

  二是有利於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證券業協會主導下的證券糾紛解決機制具有強烈的公益性,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中小證券投資者,通過高效、專業的調解機制,有助於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已經建立了相應的投資者或消費者保護機構,不斷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體系。

  三是有利於發揮社會合力。證券糾紛調解機制具有公益性,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交叉存在、形成互補,有利於發揮社會合力,降低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減少訟累。

  發揮行業協會基本職能

  構建證券糾紛調解機制是行業協會職能的重要體現。中央綜治委、最高院、司法部等1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行業協會參與社會管理、調處社會矛盾的作用,鼓勵行業協會調解協會成員之間以及協會成員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參與調解的優勢。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雖各具特色,但是以行業為主導建立行業調解組織並在此基礎上發展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是一條基本經驗。因此,在監管機關的指導下,由行業協會主導處理證券糾紛,是符合國際發展經驗和中國實際的選擇。在此過程中,證券業協會可在搭建平臺、確立規則、業內指導和業外交流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遵循ADR的基本規律

  所謂ADR(即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和解、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我國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也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理念,制定了比較完善的規則體系,包括:人民調解法、仲裁法、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政策性規定等。構建證券糾紛調解機制,根據法治原則,立足於遵循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基本規律,並重點處理好下列關係:

  一是要遵循調解的基本規律。在證券糾紛調解機制的運行過程中,應遵循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基本規律,特別要強調,調解的自願性與調解協議的非強制執行性。

  二是既要廓清不同糾紛解決機制的邊界,又要建立彼此之間的銜接。訴訟與和解、調解、仲裁等糾紛解決機制各有不同的規則和運行機制,但各糾紛解決機制之間並非彼此孤立發展和運行。為了全面、充分地保護參與調解各方的利益,有必要建立訴調對接、仲調對接、調解與公證對接等相互銜接的機制,打通不同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聯絡。

  基本立足點

熱詞:

  • 糾紛解決機制
  • 證券糾紛
  • 調解協議
  • 證券業協會
  • ADR
  • 金融消費者
  • 證券投資者
  • 仲裁法
  • 司法解釋
  • 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