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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自駕車送親戚 被當黑車重罰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1日 04: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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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南京6月10日電(記者姚雪青)5月25日上午,江蘇省泰興市民潘某送表外甥女婿陳某從老家到南京祿口機場搭乘飛機。為了表達謝意,陳某抵達機場時在車上放了過路費和油錢等共計650元。這一幕正好被在現場“抓黑車”的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客運交通運輸處的稽查人員捕捉到。結果,潘某被處以5000元罰款。

  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客管處給記者出具的書面回復中稱:“據乘客(即陳某)陳述:他在泰興上的車,到南京祿口機場,已經付了650元車費給駕駛員(即潘某);駕駛員和他打過牌,他倆的妻子是老表關係。該車駕駛員則稱:他和乘客關係很熟,是親戚;他本人曾經在乘客面前流露過,希望乘客以後能照顧他的‘生意’。經檢查,該車駕駛員未取得公共客運經營權,該車輛無公共客運營運證,執法人員依法對該車予以中止運行。”

  “當事人潘某在現場問詢時表示本人家庭困難,係第一次犯錯誤,且已經認識到自己違章帶客的錯誤行為,請求從輕處罰。”客管處提供的這份書面回復中稱,“潘某未取得公共客運經營權從事運營,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南京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南京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對此,江蘇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陳愛蓓研究員認為,假如本案中的兩人通過證明,被認定為親戚關係,載人並非是為了營運和賺錢的目的,那650元錢可能是出於人情往來,不具備構成“黑車”的主觀要件,即違規的主觀動機,也就不具備事實上的“黑車”行為。

  而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客管處相關負責人則認為,按照現有國家法律法規和交通執法的要求,對於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行為人一旦實施了有償服務的帶客行為,即可認定為“黑車”。對於駕駛員與乘客是否為親屬關係,並不影響其在任何違法案件上的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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