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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造假官員有機可乘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0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1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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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時評

  山西省河津市一名科級幹部履歷造假事件8日有了新進展,曾11次填報不同出生日期、偽造學歷的該市住建局局長薛新民,被免去行政職務。這一處理結果終於回應了社會關切。

  早在2010年,運城市紀委就根據群眾舉報,對薛新民的年齡、學歷等問題做過調查,發現身為黨員幹部的薛新民多次對自己的年齡和學歷弄虛作假,遂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6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對其年齡和學歷進行了糾正。

  不得不説,薛新民的這一免職處理遲到了一年有餘。因為,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41條規定,“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中央紀委關於共産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第4條中也規定,“所騙取的榮譽、職務、職稱、待遇等由原批准單位予以取消”。

  遺憾的是,薛新民造假事件並未隨著運城市紀委第一次查處而結束。此後,在他繼續任職鎮黨委書記以及今年2月調任河津市住建局局長後,不斷有群眾舉報他造假問題,並於今年5月下旬被媒體曝光,於是就有了免去他行政職務的第二次查處。

  通過上述過程不難看出,如果沒有群眾長期舉報和媒體曝光,薛新民造假騙取官位的問題很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見,造假者的可乘之機不在制度規定,而在“選擇性執行”。

  近年來,履歷、學歷造假事件屢有發生,社會反響強烈。儘管幹部任前審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已較為完善,但各地對造假問題的追查深度和處理結果卻不盡相同。正是對有關規定的“選擇性執行”,為造假者鋌而走險提供了機會。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免去造假官員職務後,更應查找堵住監督管理中的漏洞。在各地黨委、政府集中換屆之時,嚴格執行法紀,嚴肅查處造假,更為群眾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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