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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挖坑囤地行不通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18: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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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李海霞)從下月起,如果開發商“囤地”造成土地閒置,未動工開發滿一年將被徵繳土地價款20%的閒置費,滿兩年則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昨天,國土部公佈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並將於7月1日起實施。

  開工不足三分之一為閒置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首先對閒置土地進行了明確認定。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辦法》將閒置土地歸為兩種:政府原因導致開工延遲的和企業自身原因導致閒置的。其中,政府原因導致開工延遲的包括:政府未按約定交付土地;規劃修改;相關群眾信訪等造成無法動工等。

  如果是因政府原因導致閒置的土地,當地國土部門要與土地使用者協商,選擇處置土地的方式。處置的方式包括:延長動工開發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新用途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等。

  “囤地”開發商不得再拿地

  對於閒置土地如何處置?昨天出臺的《辦法》中規定,對除政府原因外的閒置土地,直接按照兩條規定來處理。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産成本;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另外,在閒置土地處置完畢前,國土部門不得受理該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請和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登記申請。這意味著,如果閒置土地沒有得到解決,該開發商將沒有再拿地的資格。

  有效避免挖坑待建

  “之前跟部裏調研組去檢查,好多項目都會在房子打完基礎後停工,在象徵性地賠償施工單位損失後,把地塊曬在一邊,這樣國土部門就不能説是囤地,但確實將工期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後了。”一位國土部下屬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介紹説。因此儘管此前也規定了土地閒置滿一年但不滿兩年,需按照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但由於一般土地出讓合同只規定了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但這期間究竟如何進展,均無從界定。

  北京中原地産市場部研究總監張大偉認為,此次《辦法》明確了一年要幹到什麼進度,開發商挖坑待建的伎倆在一定程度上能得到遏制。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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