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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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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下午,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佈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加強對信息發佈、新聞報道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可以聘請記者、民警和其他相關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擔任報告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之前,在突發自然災害發生時,有的手機用戶能夠接收到預警信息,有些用戶則沒能接受到相關信息。條例明確提出,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預警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應急避險、自救與互救能力。

  當突發事件發生時,對社會資源的應急徵用不可避免。對此,條例中提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實施應急徵用時,應當事先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簽發《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並登記造冊。情況特別緊急時,可以依法先行徵用,事後補辦手續。被徵用的財産使用完畢,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人;財産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單位、個人主動提供財産應對突發事件的,使用單位應當進行登記造冊,突發事件應對完畢,及時返還;發揮作用並且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根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將城鎮各類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公園、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適宜場所,確定為應急避難場所,並公示具體位置。(記者 李佔江)

  (來源: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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