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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碾人後駕車駛離現場 保險公司以逃逸為由拒賠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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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徐州6月7日電(李東艷 馬以軒)駕駛轎車不慎將一躺臥于車行道內的路人碾壓致死,司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駕車駛離了現場。事後,司機被追究刑事責任並賠償死者家屬65萬元,當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卻一口咬定司機係交通肇事逃逸,拒絕賠付。6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佈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一審認定司機不屬於交通肇事逃逸,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主保險金41萬元。

  據了解,2010年7月22日,朱某在某保險公司為他所有的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期限均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3日止,其中商業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

  2011年2月3日19時50分,朱某的轎車駕駛員陸某駕駛該車沿新沂市某道路行駛至一酒店附近地段時,因對路面觀察不週,碾壓了躺臥于車行道內的劉某後駛離了現場。後劉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此後,這起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陸某在發生事故後駕車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在車行道內躺臥停留,負事故次要責任。其後,陸某賠償給劉某近親屬65萬元。同年5月9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隨後,朱某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但讓他沒有料到的是,保險公司卻作出了拒賠的決定,理由是陸某肇事逃逸,不屬於賠償責任範圍。協商無果後,朱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開庭時,雙方對陸某駕車肇事,並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離開現場這一事實沒有爭議,但就陸某是否屬於交通肇事逃逸展開激烈爭論。

  朱某稱據陸某在公安機關供述,事發當時陸某並不知道車子碾壓到人,只是感覺碾壓了一個垃圾袋,之後感覺車子一切正常,也沒有損壞,就繼續駕車回到了家中,直到公安機關對其訊問時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事發當時知道肯定不會離開的。朱某認為,陸某雖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法院並未認定陸某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所以保險公司不應以此作為拒賠理由。

  保險公司則認為,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陸某有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事實,依照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陸某是否屬於交通肇事逃逸。根據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一個主客觀相一致的行為,除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逃逸的外在行為方式外,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逃逸的故意,即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逃離現場,如果僅僅具備離開現場的外部特徵,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觀故意,則不能認定為逃逸。本案中,陸某在公安機關供述,並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因此,陸某不具備逃逸的主觀故意,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且在此前交通肇事案中,公訴機關指控陸某為駕車離開現場而非駕車逃逸。因此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陸某駕車逃逸,缺乏事實依據,對該證據不予採信,保險公司以陸某存有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朱某11萬元,在商業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朱某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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