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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男子釀事故致8人火燒身亡 事後企圖找人頂罪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2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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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新聞網訊(記者 王斯 通訊員 孫曉梅)男子馬某醉酒後仍然駕駛小貨車夜間上路,結果與一輛小客車相撞。小客車起火,導致車上的8人被燒身亡。馬某被公訴機關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3月9日,該案在南寧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這也是醉駕入刑以來,南寧市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的醉駕案。

  2011年11月10日晚上10時許,馬某在醉酒後仍然開著一輛輕型貨車,從南寧市區開往吳圩鎮方向。當車輛行駛至廣西七坡林場場部門前路段時,馬某駕車越過道路中央虛線佔道行駛,與一輛小客車正面相撞。事故造成小客車當場燃燒,並造成小客車駕駛員梁某,以及車上乘客陸某等共8人死亡,周某及張某受傷。事發後,馬某還企圖找人頂罪。

  事後,經鑒定,馬某的血液檢出酒精濃度為241.5mg/100ml(超過80mg/100m即為醉駕),因此馬某屬醉酒駕駛。死亡的8人均為火燒致死。小客車起火燃燒的原因,是事故引起的燃油管道損壞而導致燃油溢出,加之該車電瓶在車輛被撞擊後脫落,電瓶被油箱壓住拖行,導致汽車起火燃燒。交警部門認定,馬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未按規定靠右通行,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馬某無視公共交通秩序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産安全,明知醉酒駕駛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仍執意在醉酒且基本喪失駕駛能力的狀態下,在車輛、行人較多的路段上駕駛機動車,以致于釀成8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的嚴重交通事故。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馬某的刑事責任。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新聞名詞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熱詞:

  • 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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