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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規定居民住宅區、橋梁等可商業冠名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1: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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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商業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於30年

  記者昨日從市規劃局獲悉,《天津市地名商業冠名管理辦法》正式出臺,7月1日起施行,地名冠名權的使用年限不得少於30年。

  “地名商業冠名”是指市政府將地名冠名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地名冠名人,由地名冠名人向市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費的行為。該“辦法”規定,冠名人可以是企業或個人,可以用企業名稱、企業商標名稱以及特指企業文化、企業形象的選定詞語,對本市的居民住宅區、廣場、綠地、橋梁、建築物、構築物等地理實體進行地名商業冠名。但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文化傳承等的需要保護的地名,要列入天津市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不得商業冠名。 

  “辦法”特別指出,地名商業冠名要公開、公平、公正,所用名稱必須能夠用中文解釋。冠名人應當向市地名主管部門一次性支付地名冠名費,且地名冠名權的使用年限不得少於30年,商業冠名地名不得擅自變更和轉讓。(記者 郭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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