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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海:自由裁量權不是枉法的橡皮筋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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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聊城市的張殿泉愣楞地看著聊城市東昌府區法院的判決書,怎麼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後被追逃抓回,且不積極賠償,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應該判3—7年,怎麼能才判2年6個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縣,同一種類型的案子按城鎮居民給付的死亡賠償金,自己父親在工廠工作三年,咋就被判為農村居民了呢?(6月6日中國江西網)

  這是一個事實清楚的非常普通的案子,肇事者過失致人死亡,且在逃五個月。沒有撲朔迷離的案情,沒有盤根錯節的案中案,事實清楚,法官只需按有關法律條文判案就可以。而山東聊城的法官卻視法律為兒戲,玩弄法律于掌故之間,顯然法律已經成為聊城法官手中的橡皮筋。

  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如何理解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節較輕”,2011年7月13日的《人民法院報》曾有文專門解釋,下面對照這4點,我們看一下李某臣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不是適合使用“情節較輕”這一概念。

  一是看被告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被告人主觀上的過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節的輕重。報告人李某臣不顧當地職能部門警示,一意孤行,很容易預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而沒有預見,最終過失致人死亡,顯然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

  二是看被告人先前相關行為的違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實施違法活動中過失致人死亡,則不應該認定為情節較輕。而李某臣在封閉限制通行的道路上高速行車,顯然不屬於合法行為。

  三是看被告人過失行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為之目的是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為了公共利益之考慮,在行為中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導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被告人李某臣驅車走被封閉的道路,不是為了被害人利益,更不是為了公共利益之考慮,僅僅是為了自己方便而已。

  四是看其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犯罪行為的後果是評價犯罪行為嚴重性的最重要指標之一,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為的後果和犯罪造成的影響不同,其犯罪的情節輕重也不同。被告人李某臣,在犯罪後,逃逸六個月,被當地警方網上追逃,即便是公安部的“清網行動”,都沒能讓其歸案。這個行為造成了受害者家屬多次到政府職能部門上方,經網絡上曝光後,在當地造成了極大的影響。這些行為,非但不是減刑的因素,相反非加刑不足以平民憤。

  事實上,任何法律的執行,法官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這個自由裁量權是建立在客觀事實基礎上的,絕對不是橡皮筋,讓法官根據某種需要隨意伸縮。被告人李某臣的行為,顯然與上述“情節較輕”四個特點極其不符合。此外,李某臣在逃半年被追逃逮捕,且不積極進行民事賠償,法官都無法找出一個讓人信服的減刑理由。

  一個事實非常清楚的案子,卻被當地法官判成了“葫蘆案”,其社會危害性更大。當地檢察院和上級法院如不及時糾正,恐難以服眾,會在當地激起民怨,不利於社會和諧。另外,濫用“情節較輕”這一司法概念,必定要引起受害者家屬的抵觸,更不利於正義的弘揚,以及引導民眾營造遵紀守法的氛圍。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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