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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必須“特別提示”和“明確説明”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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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中院發司法建議

  法制網南通6月6日電 記者丁國鋒 通訊員顧建兵 戴健 今天上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明確提出規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訂立標準,要求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必須“特別提示”和“明確説明”,並要按規定切實履行到位。

  據悉,該院建議泰康公司嚴格按照《保險法》規定,認真考慮並修改保險合同、投保單相應內容,採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並在投保單‘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欄明確寫明保險公司已對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履行了説明義務,並對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明確説明義務等內容,再由投保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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