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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經鑒定不是投保人簽名,保險公司被認定未盡説明義務,賠給車主3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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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子出事故後,涉及30萬元的鉅額商業賠償。車主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給自己,但保險公司認為屬於免責事項,對該事項已經向車主進行過提示和説明,而且車主也在保險單上簽了名。但是,車主否認那三個字的名字是自己所簽。三個字涉及30萬元的鉅額賠償,可謂“一字十萬金”。日前,南京溧水法院審結了這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經過鑒定,名字的確不是車主所簽,保險公司須賠付車主30萬元。

  2010年5月,靳磊磊把自己的私家車借給朋友開,他的朋友代兵開著他的車,撞倒了路邊的行人禹耀。代兵腳底抹油開溜了,被丟在路邊的禹耀則不幸死亡。事發一小時後,代兵迫於巨大的心理壓力投案自首。經交警認定,代兵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就本次事故向受害人家屬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了12萬元。

  然而,事情還沒有完結。由於靳磊磊在保險公司還投保了30萬元的商業險保險,所以靳磊磊多次到某保險公司,索賠商業險保險,但某保險公司則以有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靳磊磊認為,某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盡告知義務,對免責條款未盡特別提示義務,于2011年9月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30萬元。

  法庭上,保險公司認為,代兵在事發後有逃逸行為,依據商業險條款第6條第6款規定,他們不負責賠償。這一免責條款也被附在了保險單原件背面,並已經加黑加粗,且在保單正面備註了重要提示,提示被保險人仔細閱讀保險條款,這説明公司已經對免責條款盡到了説明義務。所以,靳磊磊違反保險條款的行為無法在商業險中獲得賠償。

  但是,靳磊磊認為,投保單中“投保人簽章”落款處“靳磊磊”,並非他本人所簽。為了證明這一點,靳磊磊向法庭提出了鑒定申請。鑒定單位得出的結論是,兩者之間在書寫水平、書寫風格等筆跡一般特徵上不一致,在單字外部形狀、連筆動作、運筆趨勢、筆畫搭配、起收筆動作等細節特徵上均存在差異,傾向認為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筆跡。

  據此,法院認為,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如果保險人未盡到明確説明義務,則免責條款不産生法律效力。在靳磊磊投保的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一欄處“靳磊磊”的簽名係由他人代簽,法院無法認定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已向靳磊磊明確説明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內容,所以,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法院還查明,靳磊磊在保險公司為事故車輛投保賠償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險,該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判決保險公司向靳磊磊支付30萬元保險金。(文中當事人為化名)通訊員朱道海

  揚子晚報記者羅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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