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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量裁權不能逾越法治和民情的邊界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1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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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山東聊城市的張殿泉愣楞地看著聊城市東昌府區法院的判決書,怎麼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後被追逃抓回,且不積極賠償,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應該判3─7年,怎麼能才判2年6個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縣,同一種類型的案子按城鎮居民給付的死亡賠償金,自己父親在工廠工作三年,咋就被判為農村居民了呢?張殿泉認為,東昌府法院是“葫蘆僧判斷葫蘆案”。(6月5日和訊網)

  人命關天,但卻在現實中遭遇“同命不同價”的悲劇和“自由量裁權”無限超越法治和民情邊界的慘劇。山東聊城的這個案件之所以出現如此境況,説白了不是別的在作怪,而是人治與法治之間的較量,是執法過程中如何把握“度”的考驗。肇事者奈何如此不積極呢?道理很明顯,人家是村黨支部書記。可能這樣的事件正好説明了“天高皇帝遠”這句古訓的話,鄉黨支部書記就可以如此飛揚跋扈,最終,法院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乃是由於交通肇事直接導致的。

  其實,法院的判決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乃具備天壤之別。在法院看來,所謂的自由量裁權就正式上演。夜間開車到底速度多少?到底是不是疏忽大意還是飆車?這些問題都是應該具體分析。而所謂的自由量裁權中的“自由”不是完全的自由,應該依舊是帶著鐐銬的舞蹈,這個鐐銬不是別的正是法治和民情的邊界。從法治角度上看,自由量裁權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民情角度上看,不能引起民憤更不能民怨沸騰,甚至引起公憤。

  張殿泉之父張吉生在工廠工作三年多,竟然被認定不是“城鎮居民”這真是何足道哉的怪事。其實,城鄉居民的認定原本沒有這樣的複雜,看戶口簿即可。再者“同命不同價”的民事賠償本身就是具備缺陷的,也是早就應該取締的。且不談其中的弊端,在一個國家之內,竟然真的做不到“法律不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何等怪事。而更可悲的是權力的運用竟然能夠讓法治的天平顛倒黑白,混淆視聽就更加讓人氣憤之極。

  張吉生已經離開人間,李某臣作為肇事者卻在五個月內依然做著他的支部書記,最後判決到如此輕的程度上。可以説,這不是別的在作怪,是權力的從中作梗直接導致法治天平的傾斜。假如按照這樣的邏輯,黎民百姓的生命權也將會得不到根本保障。而法院作為公平的最後一道門檻也在為虎作倀助紂為虐真的是讓自由量裁權這根原本是“自由”的東西變得不再“自由”。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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