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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同命不同價是“葫蘆法官判葫蘆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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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聊城市的張殿泉愣楞地看著聊城市東昌府區法院的判決書,怎麼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後被追逃抓回,且不積極賠償,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應該判3—7年,怎麼能才判2年6個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縣,同一種類型的案子按城鎮居民給付的死亡賠償金,自己父親在工廠工作三年,咋就被判為農村居民了呢?(據6月5日21CN網)

  “花眼法官”輿論尚未平息,現今又出現了“葫蘆法官”,一個原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子,卻違背了基本的法律條文,判成了“葫蘆案”。

  案子很平常,一樁典型的肇事逃逸案,公安、法院不知道經手過多少,但在肇事者的“背景”下拖拖拉拉,演變成受害者的艱難上訪、不公判決。原本嚴肅公正的法官緣何在這樣一件很平常的案子上變成了“葫蘆法官”,事實很明確,為什麼判決很牽強,恐怕是因為“背景”很深刻。

  可能有人説作為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但這個“自由裁量權”不是沒有底線,這個“自由”不能違背超越基本的法律條文,最低判三年,豈能低於三年,這種基本的數學常識應該清楚明白。按照現行的規定的,“對於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對於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登記管理的地方,計算標準也可以統一適用城鎮人口統計標準。”“自由裁量權”不能違背同命同價的原則,去年的案例和今年的案例也區別對待。自由裁量有限度,維護公平正義才是第一原則。

  有關部門説受害人家屬不斷上訪給當地造成了惡劣影響,但惡劣影響緣何而起?多幾個這樣的“葫蘆法官”又怎麼少得了上訪事件!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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