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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發現“同命同價”新問題:按農民還是市民賠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8日 14: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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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發現“同命同價”新問題 統一按農民還是按市民賠

  不管是農民,還是市民,同命就應該同價。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改正了死亡賠償金 “同命不同價”的問題。但是,最近同安區法官在實踐中發現,新法雖極具積極意義,但因規定模糊,讓法官在司法實踐中不知如何適用。

  近日,廈門同安區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5人當場死亡。據了解,當時陳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行駛到事故路段,與停放在東側慢速機動車道內的由王某駕駛的重型挂車相碰撞,造成陳某及摩托車上乘客劉某、丘某、張某、許某等五人當場死亡。

  在這五名死者當中,除陳某一人是市民外,其餘四名死者均係農村戶口。但是,在認定死亡賠償金時,法官有些為難。因為,《侵權責任法》雖提倡 “同命同價”,但並沒有明確規定,是要統一按農村居民標準,還是以城市居民的標準。由於城鄉居民平均收入相差懸殊,市民可以比農民多獲賠幾十萬元。這一問題,也引起巨大爭議。

  以廈門市2010年為例,同為交通事故死難者,60歲以下城鎮居民可以得到的死亡賠償金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廈門市2010年公佈的200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6131元,因此,相當於20年的賠償金數額應為522620元。而廈門市同期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9153元,因此,農村居民可以獲得的賠償為183060元。在“相同數額”未明確規定下,是按照183060元還是522620元賠付?前者僅是後者的35.02%,差距極大。

  法官建議

  統一“就高不就低”

  《侵權責任法》出臺後,第十七條被社會公眾解讀為關於 “同命同價”的規定,規定指出“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但是,這一規定並沒有明確 “相同數額”應該統一為農村標準,還是統一為城鎮居民的標準。這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不休的“法律空白點”。

  對此,同安法院的法官建議,採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統一按城鎮居民標準支付死亡賠償金,不再區分城鎮與農村,這更符合第十七條立法本意,尤其是對於將來一人死亡侵權案中死亡賠償金也採用城鎮標準邁出關鍵一步。(東南網-海峽導報 記者 汪長福 陳捷 通訊員 洪秀娟 王偉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