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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補助將步入同命同價時代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8日 07: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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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新宇

  千呼萬喚之下,全國統一的工亡補助金標準似乎終於要出臺了。

  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對《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意見,公眾關注最多的,是其對“同命不同價”現象的回應,即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次修改是新一版《工傷保險條例》修法週期開始以來,意義頗為重大的一環。

  現行的2004年版本的規定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在我國社會保險機制尚未實現全國統籌的背景下,將決定權下放給各地政府似乎是基於“不同區域、不同考慮”的相對合理性的考察。但此種立法忽略的因素,卻是我們在任何一個階段都不能忽視的——東西部、南北方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的地區間的貧富差異和城鄉間的財富分配並不均衡的狀態。

  世人總會根據心中樸素的公平理念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假如出生在同一個農村的兩個農民進城打工,一個在成都,一個在上海,並遇到相同類型的事故最後導致工亡,但按照現行標準核算,補助金額最多會相差近10萬元。

  其實,不僅工亡補助,人身損害賠償、死亡賠償、撫恤金等,都面臨著上述差異,並給許多人帶來困惑、乃至不滿。而其所反映出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差別、地域差別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到和諧社會的構建。

  從這個意義上講,此次國務院通過的修改意見,無疑是一次巨大的歷史進步。這是法律在形式上無法做到對每一個公民盡可能平等的現狀下的立法者的反思,這一理性的思考似乎預見了今後若干年內,法制發展將沿著促進財富在國民內部朝著更均衡、更普遍惠及大眾的方向走下去。

  但不得不承認,立法者試圖建立全國統一標準的努力還是會碰到一些問題。工亡補助金新標準一齣臺,也許發達地區的企業主在偷著笑,而欠發達地區的企業主卻要暗自神傷。因為,新標準實際上等於降低了發達地區企業參加統籌時的支出,同時加重了欠發達地區企業的負擔。而由此産生的投資扭曲問題,或許會成為決策層新的煩惱:在發達地區投資設立企業本身的盈利空間就比欠發達地區大得多,新規會不會挫傷投資人在欠發達地區投資的意願,經濟發展水平的地域差別反而會拉大?筆者把工亡補助金理解為一種國家福利,如果造成投資環境的扭曲,決策層應當出臺相應的投資政策來修正上述扭曲。

  此外,工亡事故如果存在侵權問題,受害者(主要是其家屬)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獲得金錢賠償:一方面要求一次性工亡補助,這項費用由各地工亡補助基金承擔;另外,還可以向侵權的責任人要求死亡賠償。但我國立法並沒有明確界定兩者之間的關係,即兩者是競合(即受害者家屬只能主張一項權利)還是並存的關係。

  在現行標準下,工亡補助金相對於死亡損害賠償金來説是個小數字,有時甚至可以忽略不計。但按新規計算,工亡補助金最高可達343500元,這會産生工亡補助金和死亡損害賠償金相當、甚至在某些地區遠超死亡賠償金的情況,此時探討兩者關係甚為必要。

  筆者認為,工亡補助金屬於社會保障機制範疇,是公民應當享有的福利,和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不能混為一談,即死者家屬在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的同時,還可以要求責任者的死亡賠償金。

  法律規則往往宣示形式的平等,理論上百分之百的平等永遠無法企及。工亡補助標準的修改無疑在形式上維護並擴大了工人的權益,但是比形式平等更為重要的問題是,我們是否意識到:工人的維權,尤其是農民工的維權,其維權成本和維權收益之間的差異,有時大到了足以讓其放棄維權的程度。相當多的企業和工人之間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行政程序前置帶來時間損耗、訴訟拖延,為訴訟支付的隱性成本等等,這些因素無疑阻礙著實質平等的實現。

  “同命不同價”反映的區域差異還將長期困擾我們。工亡補助金僅僅是死者家屬能夠實現的一部分社會正義。除此之外,撫恤金、在侵權案件中死者家屬還可能有權要求的損害賠償,乃至精神損害賠償,這些權利的主張,無一不是寫在了地區差異、城鄉差異的現實生態的基礎上。更多的生命被有價標簽的現象依然如芒在背般地刺痛著每一個人的神經。

  新的標準來了,當然值得鼓掌稱快。但通向以保護弱勢群體為核心目標的實質平等之路,才剛剛開始。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青年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