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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駐華使領館發佈PM2.5 環保部批評不符合外交公約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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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6月6日消息:據《東方早報》報道,環保部副部長吳曉青昨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個別外國駐華使領館監測PM2.5併發布數據,但在技術上既不符合國際通行的要求,也不符合中國的要求,既不嚴謹,也不規範,希望它們停止發佈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氣質量信息。

  “違反國際和中國法規”

  吳曉青説,從法律上講,中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佈環境狀況公報。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外交人員有義務尊重所在國法律法規,不能干涉所在國的內政。”吳曉青説,中國空氣質量監測及發佈,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屬政府的公共權力,個別國家駐華領事館自行開展空氣質量監測,並在互聯網發佈空氣質量信息,既不符合《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精神,也違反了環境保護的規定。

  “技術上也不科學”

  吳曉青表示,從技術上講,空氣質量的監測應該符合相關技術規範,這涉及監測點位的布設、監測人員的資質、分析方法的選擇、監測設備選型等多種因素,並採取嚴格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措施,才能保證監測結果科學和準確,包括國外的同行們也都知道這個要求的。

  但首先,用一個點位的監測數據對一個區域的空氣質量進行評價,是不科學的,所監測的數據不代表那個城市整體空氣質量水平,“這一點,我們跟個別使領館的人員進行溝通,他們也是承認的。”吳曉青説,例如,美國紐約有監測點20個、巴黎有18個、倫敦有31個。

  其次,用日均值來評價這個點一小時的空氣狀況,不符合國際通行監測技術規範,更不能反映整個城市的空氣質量狀況。

  中外評價標準不同

  吳曉青説,從標準上看,今年年初中國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空氣質量指導值,制定了空氣質量標準,既考慮了中國現階段發展水平,又初步與國際接軌。

  吳曉青説,發達國家的PM2.5標準是逐步提高的,比如美國1997年規定PM2.5二級標準為65微克/立方米,到2006年才修改為35微克/立方米。目前,中國規定PM2.5標準為日均值75微克/立方米,這是根據中國的發展水平和技術條件決定的。

  “大家可能注意到,北京、上海發佈的PM2.5監測數據,與個別使領館發佈的監測數據日均值是基本一致的,但評價結果相差很大,主要原因是它們用本國的空氣質量標準來評價中國的空氣質量,這是明顯不合理的。”吳曉青説。

  吳曉青也表示,從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的發佈上看,環保部門還要進一步加大監測信息發佈力度。

  PM2.5監測點為何愛綠地

  另據《人民日報》昨日報道,近來有人提出,廣州、南京等地的PM2.5監測點大多設在公園或學校,“太生態”,不能反映真實情況。

  對此,環保部監測司相關負責人日前表示,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範》要求,為防止受到局部人為干擾、保證評價點位的代表性,空氣質量評價點周圍50米內不應有污染源。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大氣室主任王瑞斌表示,中國空氣質量監測技術規範與國際大體一致,點位布設考慮監測的科學及代表性原則,與國外也是相似的。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賀克斌表示,已有的國家空氣質量監測點均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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