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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種作弊行為可停考1至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0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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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6月5日訊 今天,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重申了教育部第33號令,專家對其中部分條款進行了解釋。

  據介紹,今年對考試作弊的認定條件範圍更廣。按照新規定,考生在考試過程中,無論是否為了獲取答案,只要有夾帶、抄襲、攜帶通訊設備、計時工具等所列行為之一的,均可直接認定為作弊。

  同時,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即為作弊。一是擴大了作弊工具的範圍。由通訊工具擴大到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二是認定方式改變。將“攜帶行為”作為作弊成立要件,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以增加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考生一旦將手機等設備帶入考場,在考試過程中無論使用與否,都將被取消所有科目的成績。

  而4種作弊行為可停考1至3年。新辦法規定在考試中存在以下4種作弊行為,即可以被處以停考處罰:組織團夥作弊;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以上情形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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