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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穿得像警察”是在搞身份曖昧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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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讀者向本報報料稱,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市區內的部分保安制式服裝上佩戴有“警察”字樣的警用臂章,對此,興安盟公安局治安支隊相關負責人稱是為協助公安部門工作之用……(6月5日《北方新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36條的規定説:“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很明顯,這一規定的用意正在於規範人民警察各種標誌、用具的專門使用,防止有人濫竽充數,乃至狐假虎威,做出與人民警察格格不入的事來。

  然而,這一規定如今卻被興安盟公安局治安支隊打破了,而理由竟然是協助民警工作。表面看,協助民警嘛,很有正義,我們實在不該對之斤斤計較───好像一計較,我們就是在妨礙正義!但我們的疑問卻是:保安佩戴警用臂章,是否在搞身份曖昧、混淆視聽?難道身著正規的保安服就不能協助民警了嗎?還是身著保安服的話,民警的一些工作保安就不能很好協助了?那麼,這些協助的工作是否屬於保安的職能之外?職能之外是否屬於越權?這些問題我以為我們都得搞清楚。因為我們有時候看新聞,一旦發生什麼重大錯事,最終責任都跑到臨時工身上,我們就疑惑臨時工哪來那麼大的膽子和權力,結果發現原來這臨時工“執法”時是濫竽充數在正規軍中的。而保安佩戴警用臂章,穿得像警察,我們難免也有這方面的擔憂!

  其實,保安在其職能範圍內協助警察工作,這是可以的,我們也能理解。但最起碼保安是保安,警察是警察,這一點是得明確分清的,不能在身份上搞曖昧。也就是説:保安協助民警,不能光有冠冕堂皇的正義性,還得有正經嚴肅的程序性,以及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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