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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明確交警糾違是履責還是牟利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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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網友在微博上發佈了一則貼在陜西省西安市未央交警大隊裏的通知,通知中稱,由於該交警隊在4月份人均糾違只有163例,為全支隊最少,已經被通報,希望民警們“加大照相機抓拍和開據通知書力度”。看了這張圖,不少網友懷疑這是交警部門在設置罰款指標。對此,未央交警大隊政秘科副科長回應,這並不是確切的罰款任務,只是工作考核的量化指標。(6月5日《南方都市報》)

  公眾對交警部門設置罰款指標的質疑並非無本之末。一來,設置罰款指標、要求交警“創收”在現實中能夠找到依據,罰款之後除了一部分上繳國庫,還有很大一部分會返給罰款部門,罰款越多對開罰單的部門越有利。二來,“釣魚執法”的出名歸功於交警,一些司機好心換來惡運,幫助別人反而成為非法營運的證據。在這些問題尚未完全走出公眾視野的時期,因人均糾違少而遭內部批評,不得不令人懷疑交警部門此舉的背後是否另有深意。

  對於此事,交警部門回應稱,“交警每月上崗22天,每天6小時,按照這個數據,平均每小時我們未央大隊交警僅僅糾正了一次違章;而且,這個糾違指標是所有違章行為的總和。”如此看來,月人均糾違只有163例的確不算多。事實上,如果按照嚴格標準,大街上不能説處處違章,但違章的地方顯然不在少數,交警糾違太少明顯是對違章的放縱。如果每個交警每天在上崗時間每小時僅糾正一次違章,確實無益於公眾出行。

  但有一點,縱使公眾出行便利需要交警部門嚴格執法,設置量化考核標準也是值得商榷的,畢竟維護公眾出行安全與便利是交警部門最本職的義務。嚴格來講,不論糾違次數太少還是設置罰款指標都是不合理的。一方面,糾違次數太少意味著交警執法不力,放任違章行為;另一方面,設置罰款指標可能導致權力尋租,同樣損害公眾利益。其次,設置量化指標雖對交警執法提出要求,卻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交警惰性,一些交警一旦完成任務,之後就會對執法責任産生懈怠。

  當然,這種想法或許有惡意推論之嫌,問題是交警與公眾之間並未形成強有力的信任紐帶,公眾需對交警的執法進行監管。事實上,設置罰款指標、釣魚執法、運動式執法等造成交警與公眾之間的信任危機。要彌合這種斷裂,一方面需要交警部門嚴格執法,對各種違規行為都不放過,也不能時而嚴厲時而放鬆,對違章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置應該始終如一的嚴格。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合理的申訴渠道,一旦被處罰者不認同交警的糾違決議,應該有一個快速便捷的通道保證他們的權益。其實,公眾與交警部門之間的不信任,除了交警在執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之外,被處罰者申訴通道不暢、申訴成本太高也是重要原因。

  我們期望交警部門嚴格履行職責,對違章行為予以嚴厲處罰,但並不希望執法權力成為牟利的工具。交警部隊要求交警嚴格執法值得讚揚,但如果這種要求真正的目的在於牟利,就必須立刻製止。

熱詞:

  • 交警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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