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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二師:燒燬他人車輛結果被判四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兵團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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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通訊員袁良源 楊雪報道)近日,農二師焉耆墾區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4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車輛損失72975元,張某表示服判。

  被告人張某係某團無固定職業人員。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張某在某連隊一座簡易木橋邊發現停放著王某的出租車。張某因平時對王某不滿,遂産生了破壞王某汽車的念頭。於是,他就地撿起石頭將王某的出租車玻璃砸碎。返回家中後,張某仍怒氣難消,又返回現場,在路邊找到一片帶油布塊,用打火機點燃,扔進出租車內後,逃離現場,致使整輛車被燒燬。經有關部門鑒定,被燒燬的出租車價值72975元。

  王某向焉耆墾區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某賠償經濟損失241452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為泄私憤,將他人的車輛砸壞後燒燬,損毀他人財物價值達72975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其罪行,並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的主張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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