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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審計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昌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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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首席記者吳躍強昨天,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江西省審計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對送審稿有修改意見和建議,可在2012年6月28日之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和建議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二處(郵政編碼:330046)。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和建議發至:chenxiangming@jiangxi.gov.cn。

  《條例(草案)》提出,審計對象與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財政收支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公眾資金審計、企業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審計及其他事項審計。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此外,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及有關部門績效管理和考核的依據。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及有關部門考核、評價、獎勵或者行政問責的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考核、獎懲、任免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重要依據,並歸入被審計負責人本人檔案。

  審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和阻礙檢查,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詞:

  • 草案
  • 審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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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計內容
  • 審計事項
  • 審計結果
  • 工作報告
  • 徵求意見稿
  • 江西省審計條例(草案)
  • 財政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