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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鳴鶴:聊城“葫蘆案”追問法官自由裁量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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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山東聊城市的張殿泉愣楞地看著聊城市東昌府區法院的判決書,怎麼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後被追逃抓回,且不積極賠償,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應該判3—7年,怎麼能才判2年6個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縣,同一種類型的案子按城鎮居民給付的死亡賠償金,自己父親在工廠工作三年,咋就被判為農村居民了呢?(6月5日,21CN)

  對於追逃回來且不積極賠償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從輕處罰的理由;同一個地級市的兩個縣城,同一類型的案件,第一個按城鎮居民,而第二個卻成了農村居民,同罪而異罰,足以看出當地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無度,而這種氾濫的法官自由裁量權亟需追問。

  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法官自由裁量權逐漸走入公眾視野。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打破了原來那種非黑即白的判斷模式,使審判更具有人性化,但是行使自由裁量權仍必須以“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判,而不是不依照法律審判,隨心所欲,製造社會不公。

  自由裁量權是法官酌情作出決定的權力,這個決定的前提是,自由裁量的情況應是正義、公正、正確和合理的。而山東聊城這個案子中,村支書在逃近半年,最後被警方追逃逮捕,而且對受害方不積極賠償,這些顯然不夠從輕判決的條件。根據當地警方在辦理村支書李某臣的過程的一些怪相,在法院環節被輕判好像也沒有什麼懸念,最終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發揮了作用。

  對於該案的民事部分,自由裁量權也將法官的自由度發揮到了極致。根據國家統計局、最高人民法院、山東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還是聊城市地方政府文件,張吉生都應該屬於東昌府法院所説的“城鎮居民”。對於這個案子究竟該如何判,我們況且不説,僅在不到一年內,同一個地級市的鄰縣中,同一個類型的農民工案件,一先一後居然判出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兩個版本,當地法院判決亂象可見一班。

  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認定正確為基礎和前提,而且非經法定程序變更或撤消,法官自由裁量權一經作出,即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一旦出問題,就讓法律蒙羞。儘管現在沒有證據證明聊城市東昌府區法院存在消極判案、枉法裁判、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故意,但是法官在自由裁量權使用上,沒有體現客觀公正,“同罪而異罰”現象讓作出的裁判遠離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不利於社會對法律正義的訴求,更不利於營造遵紀守法的和諧氛圍,急需上級法院或者紀檢部門糾正。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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