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博客]讓造假上市者直接退市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4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的披露質量,增加透明度,促進新股發行中各市場參與主體歸位盡責,5月30日,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三方面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意見》將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責任追究機制,對於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並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仲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對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行為堅決予以查處,此舉正中新股發行之要害。一方面,查處發行人財務造假、利潤操縱行為,有利於提高首發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而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信息披露,使新股發行價格能夠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從而有利於資本市場定價功能的正常發揮;也是保護投資者知情權、投資者決策權的前提和基礎,進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發行人財務造假、利潤操縱也是中國股市的一大惡習,在A股新上市公司中較為普遍,有相當多的新公司上市,都存在這種惡劣行為,因此,對發行人財務造假、利潤操縱行為堅決予以查處,有利於遏制A股市場包裝上市之風。

  不過,《意見》能否達到上述目的,恐怕還不能令人樂觀。雖然《意見》明確表示對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行為堅決予以查處,但從有關查處措施來看,顯然還缺少力度,並不能對後來者起到震懾的作用。如根據各相關仲介機構不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分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構成違法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從文字上來看,這些表述似乎無可挑剔,但熟悉A股市場的投資者都知道,在查處違法犯罪問題上,A股市場存在“依法難以嚴懲”的問題,證券市場的法律多是“豆腐法”,最明顯的標誌就是,即便企業欺詐上市,同樣不會受到嚴懲。如《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這種罰款比銀行貸款利率還低,分明就是保護。面對這樣的法律,即便是對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行為堅決予以查處,但最終結果無非就是撓癢癢而已。

  在這方面香港股市對洪良國際財務造假案的處理,足以成為A股市場的教材。洪良國際于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成功上市,但3個月後,該公司因為涉嫌財務造假,不僅股票被勒令停牌,而且香港證監會還通過香港高院凍結了洪良國際相當於新股發行凈額的9.974億港元資産,擬用於退還投資者。今年4月,香港證監會還對負有保薦之責的洪良國際上市保薦人兆豐資本開出香港證監會有史以來的“最高罰單”。不僅撤銷兆豐資本的牌照,禁止其再為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同時還予以4200萬港元罰款。香港股市對洪良國際財務造假案的處理是值得A股市場借鑒的。實際上,也只有像香港股市這樣嚴懲財務造假行為,才能真正震懾後來者,中國證監會發佈的《意見》才能達到預期效果,達到進一步提高首發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熱詞:

  • 意見
  • 利潤操縱行為
  • 財務造假
  • 信息披露質量
  • 博客
  • 退市
  • 發行人
  • 洪良
  • A股市場
  • 豆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