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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行人為IPO財務信披第一責任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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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昨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公佈了《關於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關責任,其中要求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意見》同時對發行人和仲介機構提出了九個方面的工作要求。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意見》首先明確了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關責任,要求各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依法承擔財務報告的會計責任、財務信息披露的披露責任,確保招股説明書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標準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和其他鑒證報告;保薦機構要切實履行對發行人的輔導、盡職調查和保薦責任。

  針對當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意見》對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提出九個方面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

  發行人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産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和效果;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應確保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經營情況;相關仲介機構應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防範利潤操縱;發行人及各仲介機構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相關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關聯方認定,充分披露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發行人應結合經濟交易的實際情況,謹慎、合理地進行收入確認和毛利率分析,相關仲介機構應關注收入確認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關仲介機構應對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核查;發行人應完善存貨盤點制度,相關仲介機構應關注存貨的真實性和存貨跌價準備是否充分計提;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應充分關注現金收付交易對發行人會計核算基礎的不利影響;相關仲介機構應保持對財務異常信息的敏感度,防範利潤操縱。

  與此同時,《意見》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責任追究機制。《意見》明確,證券監管部門將加強對財務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對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並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仲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上述負責人表示,證券監管部門將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相關仲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製度並納入統一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根據各相關仲介機構不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分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構成違法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上述不良行為記錄及有關監管措施將記入誠信檔案。

  該負責人表示,除上述措施外,有關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其他措施,如存量發行等實施細則,包括自律組織需要配合出臺的細則,都在緊鑼密鼓地準備中。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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