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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發行市盈率超行業25%且大幅超募須重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8: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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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市盈率不超行業平均水平25%,已成新股發行定價難以逾越的一條紅線。

  證監會昨日下發《關於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確定行業市盈率比較口徑,對發行市盈率超行業平均水平25%的情況提出深入分析及披露風險的要求。同時規定,在發行市盈率超行業平均水平25%的前提下,如存在以確定價格計算大幅超募、確定價計算募資大幅超過預估價計算募資、存在規定須重審事項等三類情況的,須經補充信批後重上發審會。

  《通知》作為《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配套措施之一,著重明確了定價比照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操作性問題。

  在行業市盈率比較口徑方面,《通知》要求發行人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佈的、按中國證監會行業分類指引進行分類的行業市盈率,並選擇發行人所屬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滾動市盈率進行比較。

  發行人計算發行市盈率時可採用兩套方法:一是按發行人經審計的最近會計年度經營業績計算;二是按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告基準日前12個月的經營業績計算。按後者計算還需由申報會計師出具審閱意見。

  《通知》明確,發行人及保薦機構需對發行定價合理性及風險性因素進行深入分析和披露。發行人根據詢價結果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召開董事會對發行定價進行討論確認,分析並披露定價的風險性因素及其相關影響,主承銷商還需對發行定價的合理性以及風險因素進行分析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為有效遏制“三高、超募”等問題,《通知》還規定了定價超行業水平25%須重審的三類情形,即若存在下述情形之一,將按會後重大事項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第一,發行人按確定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募投項目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入的資金需要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

  第二,發行人按確定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按預估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募集資金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第三,發行人存在《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關於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規程》中所規定需重新提交審核的事項。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若定價超25%且存在上述三類情況之一,發行人須補充披露有關情況並重點揭示風險因素後重新上會,再次上會無需排隊,只要補充材料準備完善即可。

  另外,《通知》還明確了需提供盈利預測的情形。包括發行市盈率超出行業水平25%的,原則上發行人需補充盈利預測並重新詢價;發行人申報時已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但對定價合理性解釋不充分的,亦需重新詢價。

  該負責人還提醒新股投資者關注新股發行定價的各種信息,在認真閱讀分析風險因素的同時審慎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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