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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行市盈率過高的公司或重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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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網站5月30日消息,近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和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向各保薦機構下發《關於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根據該《通知》,新股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存在規定的三種情況之一的,發行監管部門將按會後重大事項的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通知》首先明確了行業市盈率比較口徑。《通知》要求發行人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時,應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佈的、按證監會行業分類指引進行分類的行業市盈率,具體應選擇發行人所屬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滾動市盈率進行比較。

  其次,《通知》明確發行人、保薦機構需對發行定價合理性及風險性因素進行深入分析和披露。發行人根據詢價結果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召開董事會對發行定價討論確認,分析並披露定價的風險性因素及其相關影響,主承銷商需對發行定價的合理性以及風險因素進行分析披露。

  其三,《通知》明確了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會後重大事項情形。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發行監管部門將按會後重大事項的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一、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募投項目擬以募集資金投入的資金需求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二、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按預估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募集資金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三、發行人存在《關於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規程》中規定的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事項。

  最後,《通知》明確了需提供盈利預測的情形。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則上發行人需補充盈利預測並重新詢價;發行人申報時已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但對定價的合理性解釋不充分的,同樣需要重新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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