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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新股定價三種情形需重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22: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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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5月30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和創業板發行監管部30日下發《關於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新股定價中行業市盈率的比較口徑,並規定定價中出現三種情形的公司將重新上發審會。

  通知明確,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種情形的,發行監管部門將按會後重大事項的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首先,由於鉅額超募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風險,從而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這種情況下,擬上市企業應重新上發審會審核。

  其次,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按預估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募集資金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

  第三,發行人存在《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關於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規程》中規定的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事項。

  通知還要求發行人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分析時,應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佈的、按中國證監會行業分類指引進行分類的行業市盈率,具體應選擇發行人所屬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滾動市盈率進行比較。

  在發行人計算發行市盈率時,可採用兩套計算方法:按發行人經審計的最近會計年度經營業績計算;或按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基準日前12個月的經營業績計算。

  通知明確,發行人、保薦機構需對發行定價合理性及風險性因素進行深入分析和披露。發行人根據詢價結果擬定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需召開董事會對定價進行討論確認,分析並披露定價的風險性因素及其相關影響,主承銷商需對發行定價的合理性以及風險因素進行分析披露。

  通知還明確了需提供盈利預測的情形,規定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則上發行人需補充盈利預測並重新詢價;發行人申報時已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但對定價的合理性解釋不充分的,同樣需要重新詢價。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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