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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日前向各保薦機構下發《關於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昨天通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和創業板發行監管部日前向各保薦機構下發《關於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
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大量超募,或大幅超過預估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等情形,將按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IPO定價有了新的參照
《通知》要求發行人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時,應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佈的、按證監會行業分類指引進行分類的行業市盈率,具體應選擇發行人所屬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滾動市盈率進行比較。
發行人計算發行市盈率時可採用兩套計算方法:按發行人經審計的最近會計年度經營業績計算;或按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報基準日前12個月的經營業績計算。
按後者計算的,需由申報會計師出具審閱意見。
新股大幅超募將發回重審
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存在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發行監管部門將按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一是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資量大幅超募,導致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風險。
二是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資量大幅超過募集資金量,導致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補充披露募集資金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風險。
三是發行人存在《關於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規程》中規定的,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事項。
定價不合理需重新詢價
《通知》強調,發行人、保薦機構需對發行定價合理性及風險性因素進行深入分析和披露。
發行價(或發行價區間上限)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召開董事會對發行定價進行討論確認,分析並披露定價的風險性因素及其相關影響。
主承銷商需對發行定價的合理性、以及風險因素進行分析披露。
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則上發行人需補充盈利預測並重新詢價;發行人申報時已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但對定價的合理性解釋不充分的,同樣需要重新詢價。
該負責人提醒新股投資者,要關注新股發行定價的各種信息,認真閱讀分析風險因素,審慎參與,共同推動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
文/本報記者吳琳琳